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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永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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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雄,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罗永安。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424228.5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属本院管辖,特委托镇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委托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