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雄,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罗永安。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424228.5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属本院管辖,特委托镇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委托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