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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培真与孙叶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5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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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培真,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凯威电器厂厂长,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叶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孙培真与孙叶丰追偿权纠纷(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94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精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叶丰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拍卖清单)。经二次拍卖,无人竞买。现申请人孙培真(公民身份号码:)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96000元抵偿债务。查明被执行人孙叶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经执行分配,扣除申请人孙培真向另案申请人何志华支付3840元,被执行人孙叶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孙培真人民币50016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童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