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邓永忠、许金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7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颜黎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忠,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金兰,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永忠、许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镜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劲松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