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与何耀源、陈丽、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青羊执字第126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国信广场**。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被执行人何耀源。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法定代表人何耀源,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耀源,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房法定代表人何耀源,董事长。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何耀源、陈丽、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耀源、陈丽、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何耀源、陈丽、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也向本院递交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浩执行员李琳执行员赵宇红

书记员:肖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