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工投大厦**。法定代表人茆俊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新亚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东街**2-6法定代表人陈家贤,经理。被执行人陈家贤。被执行人邓芳。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新亚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贤、邓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新亚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贤、邓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邓焕云执行员杨浩执行员彭雪东
书记员: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