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新成与刘治国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66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新成被执行人:刘治国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执字第16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治国所有的鲁G×××**别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治国所有的鲁G×××**别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华彬执行员崔广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