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新成被执行人:刘治国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执字第16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治国所有的鲁G×××**别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治国所有的鲁G×××**别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华彬执行员崔广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