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潘雪苗、周炉成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8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潘雪苗。被执行人:周炉成。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雪苗、周炉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雪苗、周炉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6162.97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潘雪苗、周炉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潘雪苗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轿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本案等待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周炉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