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森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牛加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张要春,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森林、牛加招与被执行人张要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无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张要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森林、牛加招57134.69元,并承担诉讼费1820元、执行费7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要春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