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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泉县老集镇人民政府与张明闯、邢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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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老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张铭,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张明闯,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邢燕,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临泉县老集镇人民政府与张明闯、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老集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确认,张明闯、邢燕支付临泉县老集镇人民政府垫付款人民币24816.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闯身患××,邢燕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