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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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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孙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垫付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俊权主动履行90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