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孙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垫付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俊权主动履行90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