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青。被执行人杨宇。被执行人向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宇、向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宇、向薇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宇、向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宇、向薇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匡国梁
代理书记员:魏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