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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青与杨宇、向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望执字第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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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青。被执行人杨宇。被执行人向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宇、向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宇、向薇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宇、向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宇、向薇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匡国梁

代理书记员:魏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