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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纯选与杨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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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纯选,男,生于1930年9月6日,汉族,退休职工,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杨根荣,又名杨更荣,男,生于1953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1)合民初字第115号胡纯选与杨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根荣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对杨根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