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纯选,男,生于1930年9月6日,汉族,退休职工,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杨根荣,又名杨更荣,男,生于1953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1)合民初字第115号胡纯选与杨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根荣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对杨根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