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代柏,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徐良长,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吴传安,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刘凯,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谢虹艳,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文婷,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执行的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芜湖市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代柏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指令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庆九审判员:吴丽群审判员:缪新国
书记员:齐晶晶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