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谭乐莲。被执行人付光伟。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谭乐莲、付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苏宪刚执行员刘长安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