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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海军与谭乐莲、付光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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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谭乐莲。被执行人付光伟。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谭乐莲、付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苏宪刚执行员刘长安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