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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新升锅炉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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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齐力大厦。法定代表人马金刚,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法定代表人衣明安,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新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杨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衣兰强,经理。被执行人衣明安。被执行人高佃爱。被执行人衣兰强。

本院在执行人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新升锅炉有限公司、衣明安、高佃爱、衣兰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1)临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刘长安执行员苏宪刚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