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张瑾被执行人马豫君委托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马豫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马豫君归还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二、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马豫君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按调解书调处内容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代理审判员:喻海妮代理审判员:孙潇
书记员:路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