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义东。被执行人薛长申。
本院在执行翟义东与薛长申担保追偿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义东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薛长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立新
书记员:赵玉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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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翟义东。被执行人薛长申。
本院在执行翟义东与薛长申担保追偿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义东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薛长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立新
书记员:赵玉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