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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限公司申请执行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六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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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恕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锦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兆初。被执行人:刘新眉。

本院依据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锦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兆初、刘新眉银行存款56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涛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