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恕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锦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兆初。被执行人:刘新眉。
本院依据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锦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兆初、刘新眉银行存款56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涛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