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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朱敦辉、何祥霞、朱静、徐兆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0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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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汇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敦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负责人:朱静,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朱敦辉被执行人:何祥霞被执行人:朱静被执行人:徐兆俭被执行人:张荣新被执行人:高建国

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朱敦辉、何祥霞、朱静、徐兆俭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六执字第00125-1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张荣新、高建国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荣新、高建国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