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新喜,该处主任。被执行人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荆山洼。法定代表人王鲁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坊埠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有案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的案款23445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凤
书记员:臧日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