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鸿宇大厦酒店式公寓幢**。负责人曹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创业园区合德路** 法定代表人戴启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侨发织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创业工业园区合德路**(庆**) 法定代表人戴启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兴阳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马以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射阳鑫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工业园区内iv> 法定代表人王书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启蒙。被执行人马彩云。
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侨发织造有限公司、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射阳鑫星纺织有限公司、戴启蒙、马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盐城市侨发织造有限公司、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射阳鑫星纺织有限公司、戴启蒙、马彩云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侨发织造有限公司、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射阳鑫星纺织有限公司、戴启蒙、马彩云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409726.9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梅审判员:丁忠军审判员:葛存珍
书记员:陈志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