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戴诗功,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诗功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戴诗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诗功的银行存款29812元(含执行费308元、诉讼费240元、利息20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