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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肥东执字第01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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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习汉,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周四妹,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王明,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负责人:倪志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习汉、周四妹、王明、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彭习汉、周四妹、王明、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陕SX42**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彭习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彭习汉所有的车牌号为陕SX42**汽车一辆。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车辆。三、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