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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运城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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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龙,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明芳,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河津市城区办黄村居民。

关于运城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芳本院(2012)运盐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明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芳账户款27327.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勤执行员杨文保执行员闫永平

书记员:周联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