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龙,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明芳,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河津市城区办黄村居民。
关于运城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芳本院(2012)运盐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明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芳账户款27327.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勤执行员杨文保执行员闫永平
书记员:周联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