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梧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程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恩平,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小卫,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恩平、李小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恩平、李小卫与申请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以车辆抵付了案件兑现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