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善玉,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田,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蔡善玉与被执行人王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房屋一套属于被执行人王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田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陈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