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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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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85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6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因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院予以司法救助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