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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郑香德、郑香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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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被执行人郑香德。被执行人郑香哲。被执行人青岛世东针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沟岔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香德、郑香哲、青岛世东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