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高伟增。被申请执行人高焕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保追偿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伟增、高焕全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