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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屠人正、六安市金安区鑫宇汽车运输服务车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六金执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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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屠人正,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安徽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鑫宇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定代表人:吕永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永俊,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屠人正与六安市金安区鑫宇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吕永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文号:,封发日期:,公文事由及公文名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屠人正,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安徽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王截流乡老圩**。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鑫宇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定代表人:吕永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永俊,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皖西大道猪场组。

本院在执行屠人正与六安市金安区鑫宇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吕永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