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飞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升官渡**。法定代表人涂从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得龙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向集特**> 法定代表人魏鑫庭,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艳。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飞天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得龙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