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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业威申请执行姜法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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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业威,男。被执行人姜法君,女。

本院在执行黄业威申请执行姜法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赵乘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