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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国锋与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萨法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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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国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共计94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同岩审判员:杨立民审判员:潘晓东

书记员:刘彦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