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国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共计94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同岩审判员:杨立民审判员:潘晓东
书记员:刘彦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