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进峰,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恒昌佳园。法定代表人邢全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恒昌家园物业部,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南路恒昌佳园**-2-202。负责人周爱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晋中市中心城区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 法定代表人钟跃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沪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郭进峰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昌家园物业部、晋中市中心城区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沪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0日、31日向以上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四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的(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变价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成银富
书记员:张耀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