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睿。被执行人:张永义。
原告蔡睿与被告张永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09)铁银民一初字第51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永义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9)铁银民一初字512号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威审判员::刘军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孙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