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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小帅申请执行田国丰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牟执字第3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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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小帅,男,生于1989年8月1日,汉族,住中牟县官渡镇小王庄村。被执行人田政界,男,生于1990年12月22日,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解放南路**。被执行人田国丰,男,生于1954年2月1日,汉族,中牟县交通局职工,住址同上,系田政界之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的(2007)牟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8年6月10日前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各种经济损失和伤残赔偿金136645元,并承担执行费19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将被执行人田国丰的银行存款元至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立

书记员:许永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