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7日,住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村。身份证号:612726196411080098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4日,住定边县定边镇东门。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某某房屋损害维修费1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0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