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惠玲,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基,男,1973年1月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琦。
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惠玲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鉴定费3883元、执行费40885.5元。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已未在原经营场所经营,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330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羽执行员李林执行员吴军
书记员:陈雪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