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振西,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高桥居委会五里居民组。负责人:柴永明,组长。被执行人:朱建霞,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吕振西与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高桥居委会五里居民组、朱建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000元。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