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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简四庆与陈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2014)慈法执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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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简思庆,男,汉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行人陈新华,女,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思庆与被执行人陈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华在张家界科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有业绩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新华在张家界科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工资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明族

书记员:熊中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