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处处长。被执行人:任恩宝,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任恩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任恩宝在(2013)倴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中的标的款876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奔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方宝祥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