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立娜被执行人:王平安
申请执行人王立娜诉被执行人王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彦葆
书记员::张彤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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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立娜被执行人:王平安
申请执行人王立娜诉被执行人王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彦葆
书记员::张彤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