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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立娜与王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镇执字第0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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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立娜被执行人:王平安

申请执行人王立娜诉被执行人王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彦葆

书记员::张彤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