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玉华。被执行人李玉琴。被执行人童清。被执行人童宾慧。被执行人童兰凯。
划拨被执行人李玉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的存款8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胜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程静
书记员:徐根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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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玉华。被执行人李玉琴。被执行人童清。被执行人童宾慧。被执行人童兰凯。
划拨被执行人李玉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的存款8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胜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程静
书记员:徐根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