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令娥,女,汉族,住沾化县。被申请人董振亭,男,住沾化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董振亭所有的摩托三轮车予以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李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