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生于1960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以万志芳位于合江镇九段(水果批发市场侧面)5单元四楼建筑面积为142.84平方米住宅1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少岷路支行的存款4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廷清
书记员:田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