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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祝登平与杜聪友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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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祝登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杜聪友,女,生于1956年8月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办理祝登平与杜聪友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祝登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聪友在合江县南滩信用社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滩乡营业所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杜聪友位于合江县南滩乡攀湾村8社的负层房屋(面积约250㎡),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祝登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杜聪友在合江县南滩信用社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滩乡营业所的存款(具体冻结的存款金额以冻结通知书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杜聪友位于合江县南滩乡攀湾村8社大桥角原肖能海的负层房屋(面积约25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周德勇

书记员:安小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