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修德,男,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徐金椿,男,生于1966年12月28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居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合江县金晖船务有限公司金晖999号船舶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廷清
书记员:田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