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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牟修德与徐金椿民间借贷纠纷执保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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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修德,男,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徐金椿,男,生于1966年12月28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居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合江县金晖船务有限公司金晖999号船舶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廷清

书记员:田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