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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张清莲与任忠勇、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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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清莲,女,生于1962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任忠勇,男,生于1978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梁春梅,女,生于1978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清莲与被申请人任忠勇、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清莲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由合江县白沙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4月19日将位于合江县白沙镇,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汪元杰的住房出售给被申请人梁春梅的上述住房和商业用房(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清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梁春梅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汪元杰的住房。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出售、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建容

书记员:蔡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