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文楷,男,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农民。被申请人董建军,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王芳,女,生于1981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许文楷诉被申请人董建军、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文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建军、王芳银行存款37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董建军、王芳银行存款37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