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立珮。被执行人汪锡龙。被执行人陈良洲。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2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良洲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地址为奉化市河头路1-8幢302室的房屋(奉化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记载地址为奉化市河头路51-2幢302室,实际系同一房屋)。2012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锡龙、陈良洲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王立珮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执行费17609.2元。但被执行人汪锡龙、陈良洲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良洲所有的奉化市河头路1-8幢302室房屋(奉化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记载地址为奉化市河头路51-2幢302室)【所有权证号:01-38817;土地证号:奉国用字第1-2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王超文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